本报阿克苏讯 (记者 赵霞 通讯员 王雪瑛) “感谢工作人员为我们主持公道。”3月18日,地区一建材企业负责人刘某把一面锦旗送到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感激地说。
原来,张某于2014年12月起在该企业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初因检查出患有心脏病,被调整为门卫。2023年年底,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张某要求该企业支付岗位调整后工资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20余万元。因为与该企业多次协商不成,张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审,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裁决该企业支付张某加班费1万余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案主审仲裁员阿不力米提·苏拉介绍,该案中,张某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张某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虽然庭审中张某提出“不是自愿签的辞职报告,是公司强迫签字的”主张,但是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该企业的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本人在辞职报告上签字的事实,张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员认定张某与该企业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张某提出辞职而导致,张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法定情形出现,导致劳动者失业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补偿;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