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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5日

阿克苏地区人大工委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创建成果的决议

(2023年9月23日在阿克苏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听取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工作汇报时重要讲话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十四五”期间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创建成果。结合地区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巩固提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领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抓实”这一要求,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创建成果,为建设团结和谐文明富裕的美好阿克苏凝聚强大合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上巩固提升。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推介具有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形象、先进典型和优秀作品,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阿克苏故事,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全面实施文化润疆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月”等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活动,确定每月16日为地区民族团结进步“石榴日”,大力营造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社会氛围。

三、在促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上巩固提升。坚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发力点,围绕打造“七大基地”,壮大“八大产业集群”,加快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新时代安边兴边固边工作,实现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四、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上巩固提升。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会事业,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多措并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扎实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全方位深入推进青少年“筑基”工程,加强和完善“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持续开展“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落实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民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分批次打造主题鲜明、各具特色的互嵌式示范小区和示范村镇,推动各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

五、在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上巩固提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工作政策和地方法规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建立健全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统一,提高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能力,守住意识形态阵地。

六、在动员全地区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上巩固提升。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织领导,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学校、企业、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景区等,探索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县(市)和单位,引导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各乡镇(街道、片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条件,持续巩固团结和谐的社会局面。

各级机关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以及各类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的执行力,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企事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事业单位创建,履行好社会事务管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积极在政务服务、通信、医院、银行、机场、车站、宾馆等各类窗口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

各级学校应当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考评体系,引导各族学生自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教育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良好的品行树立优良家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鼓励各族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到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互相走动、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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