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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4日

地区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报阿克苏讯 (记者 陆雪婷 通讯员 张靖林)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22年地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假冒专利等多个领域。

案例 1

阿克苏某公司侵害新疆某公司商标权案

2017年1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苏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某品牌52度白酒455瓶、46度白酒935瓶。经原告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新疆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阿克苏某公司未经商标使用权人许可,擅自在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新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阿克苏某公司赔偿新疆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案例 2

新疆某公司诉山东某酒业等不正当纠纷案

2020年6月,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案外人某商行库房内查获由被告贵州某公司委托山东某酒业生产的“典藏”白酒共计1372瓶,上述“典藏”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原告新疆某公司生产的“典藏”白酒的包装、装潢,在形状、图案、颜色、字体、排列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同及近似,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新疆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例 3

阿克苏某果业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2年3月1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某果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在天津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旧标)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止到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涉案货值32万元。

阿克苏某果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

湖北某公司诉阿克苏市某汽车修理养护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年,湖北某公司与武汉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订立《商标维权委托服务协议》。2021年10月,武汉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阿克苏市某汽车修理养护中心销售的制动液、刹车油的外包装及瓶身上印有假冒湖北某公司注册商标“赛福特”及“回天”图形商标的商品标识,遂申请阿克苏市公信公证处对购物过程进行公证。

阿克苏市某汽车修理养护中心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湖北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判决阿克苏市某汽车修理养护中心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案例 5

沙雅县某农机配件销售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6月16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沙雅县某农机配件销售部店内摆放的机械式精量穴播器外包装上标有专利产品及“专利号:200720170354.6,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17年10月13日授权终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机械式精量穴播器标注的专利号授权已终止,但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上述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不清楚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能够提供该产品进货合法票据,证明合法来源,且已限期整改,故决定免除罚款。

案例 6

阿克苏市某手机配件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29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阿克苏市某手机配件店店门上贴有“冰墩墩上市”字样A4纸1张,现场发现“冰墩墩”钥匙扣1个,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微信购买“冰墩墩”钥匙扣转账截图1张、朋友圈宣传“冰墩墩”钥匙扣图片8张。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3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以20元的单价共计购买了200个“冰墩墩”钥匙扣;当事人进购的“冰墩墩”钥匙扣均无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销售证明文件。2022年3月20至24日违法经营额共计4825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钥匙扣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违法经营额1倍处罚,罚款4825元。

案例 7

阿克苏市某综合批发部销售侵犯“汗友HANDOSIT”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6日,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汗友HANDOSIT”商标注册人举报,对阿克苏市某综合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库房查获标注为“汗友HANDOSIT”商标的金银花蜜露47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7日。

经查明,2022年,新疆某公司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注册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的金银花蜜露。当事人于2022年6月18日、6月20日分两次从新疆某公司购进上述金银花蜜露260件,已销售213件,库存47件,违法经营额为57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47件违法所得532.5元,并处罚款1万元整。

案例 8

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3月,个体食品经营者木某通过浏览抖音平台,发现深圳的陈某低价销售某品牌棒棒糖,便于2021年11月向陈某低价订购500箱某品牌棒棒糖。2022年1月,木某在验货时发现所购棒棒糖颜色及口味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疑似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外包装商标标识和条码与正品一致。为获取高额利润,其将250箱棒棒糖销售给阿图什市的吾某,剩余250箱向阿克苏市周边小商超零售。经鉴定:涉案棒棒糖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产品,价值79000元。

木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和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2年2月,木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9

阿克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A(图形)”“GORE-TEX(图形)”商标权等商品案

2022年12月14日,阿克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百货至吉尔吉斯斯坦。经查验发现有1300套套装涉嫌侵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LA(图形)”商标权;600双鞋子涉嫌侵犯W.L.戈尔联合公司“GORE-TEX(图形)”商标权,价值31500元。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为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海关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暂行)》的相关规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金。

案例 10

阿克苏市某文具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案

2022年6月27日,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某文具店检查时,在该文具店货架上发现《司马彦字帖》《新华字典》等12种542本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2022年8月18日,阿克苏地区新闻出版局鉴定《司马彦字帖》《新华字典》(第12版)为盗版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七十三项,对阿克苏市某文具店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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