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今年4月是自治区第十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为普及法律知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本报特开设“我们与‘法’同行”普法栏目,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自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本报沙雅讯 (记者 唐华容 通讯员 秦丽华) 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但有部分“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殊不知这是犯罪。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9年6月,艾某在沙雅县某镇开办了一家农家乐,招聘厨师、服务员等8名员工,并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农家乐营业两年期间,艾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8人工资共计7.6万余元。直至2021年3月,8人等候无望后,将艾某投诉至沙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向艾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艾某于2021年4月2日之前支付拖欠的8人工资,但艾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劳动监察部门随即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某身为农家乐经营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艾某在开庭前已向员工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且本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针对此案,沙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艾买尔·吾守尔说:“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各行业经营者、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面对恶意欠薪行为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