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陈翰林
7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按照“为何普及、普及什么、谁来普及、普及责任”逻辑顺序,对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具有政治性、大众性、操作性、地方性的特点。
突出政治性。《条例》第三条强调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对于保障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绝对领导,对于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强调大众性。就内容而言,《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立法,不同于管理性立法,法规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带有全民性,《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注重操作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职责任务,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制度等形式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在《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凸显地方性。《条例》第二章在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和形式”部分,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胡杨精神、兵团精神、新疆地方与祖国关系史、新疆工作系列白皮书及相关内容等作为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内容加以明确,客观总结、提炼了新疆社会科学普及实践经验,也要求发掘和利用新疆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普及活动,有助于讲好新疆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