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持证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重大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三)指导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志愿者开展普及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以及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的调研、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各自优势和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当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资源,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遵纪守法、去极端化、环境保护、勤俭节约、文明健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反邪教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普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和心理健康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院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应用,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以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