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沙雅讯(记者 龚喜杰 通讯员 周瑞红)欠款人艾某把部分欠款还给债主张某时,因为没有打收条引发纠纷,经沙雅县人民法院多方求证,认定张某已收取艾某10000元欠款的事实。2月底,艾某把剩余欠款交至张某手中,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2018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艾某签订了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张某为艾某修建安居富民房,完工后,艾某陆续支付建房款,但剩余21968元一直未支付,张某多次向艾某索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
该案开庭审理时,在庭审答辩阶段,艾某提出已于2019年6月25日用10000元棉花补贴款向张某支付部分欠款,仅剩11968元未偿还,并提出向张某给付该款时,村民热某、吾某在场,可出庭作证。随后,两名证人出庭均认定艾某已向张某给付10000元。张某辩称当时自己已回老家,不在现场,没有收到艾某给付的10000元。法官依职权调取2019年6月证据,发现张某当时并未离开本地。
根据证人热某、吾某出庭作证,以及村干部肉某、村委会会计古某的证言,证明艾某在村委会领取棉花补贴款反映过给张某支付10000元但没有打收条的事实。法官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张某已收取艾某给付10000元的事实,判决艾某向张某给付建房款1196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涉及金钱给付的活动中,尽量使用银行卡、微信等转账方式支付,同时保留相应凭证,必要时使用给付人提供的黑色钢笔、碳素笔打好收条,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