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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电价调整持续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本报阿克苏讯 (记者 任红芳 通讯员 田野 党华) 12月21日,记者从地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近日印发的《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疆电网执行新的输配电价,实现全疆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此次电价调整后,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至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水平将进一步降低。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执行同价后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具体为:阿克苏地区大工业电度电价由原0.46元/千瓦时下调为0.378元/千瓦时(1至10千伏)、0.356元/千瓦时(35千伏)、0.336元/千瓦时(110千伏)、0.310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降幅分别为17.8%、22.6%、26.9%、32.6%;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通知》完善了新疆电采暖电价政策,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电价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电价0.24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165元/千瓦时。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对于未纳入专项交易的电采暖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鼓励相关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此次调价,既降低了大工业企业的用电价格,落实了国家绿色发展机制的要求,又明确了电采暖电价,有利于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有利于电价执行和社会监督,也为电采暖推广使用和煤改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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