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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0日

工伤职工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读者反映】

张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反映:我在上班时不慎受伤,现在要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对此不熟悉,请问如何申请?

【记者出击】

记者赵霞核实报道:7月16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库车市一家企业上班,上班期间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已经治疗6个月,目前因伤口感染无法愈合,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想了解一下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部门回复】

地区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副科长王新介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受伤后,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记者邮箱:7912379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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