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阿克苏讯 (记者 刘红文 通讯员 曹峰) 记者12月8日从地区财政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经行署同意,地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地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时的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要求,地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和市内交通费应当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
按照地区已下发的《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赴疆内含县(市)及赴青海、西藏出差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给予补助,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时,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助。出差所在县(市)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据介绍,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能够出具税务发票的,必须向出差人员出具税务发票;不能出具税务发票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地区要求,各县(市)、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据悉,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走访未列入此次新规,结亲走访活动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